人寿保险抗辩人寿保险纠纷案例

医疗保险 2025-09-16 09:41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1.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

  • 核心依据是《保险法》第16条第3款,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但该条款不保护恶意带病投保行为,若死亡系投保前疾病导致(如肝癌投保后恶化死亡),法院可能认定不属承保范围
  • 典型案例显示:保险公司超过两年期限才发出解约通知的,法院会驳回拒赔主张
  • 2. 如实告知义务边界

  • 投保人仅需对保险人明确询问且自身明知的"重要事实"履行告知义务
  • 非专业人员对医学检查结果的认知局限不构成违约(如甲状腺癌患者未告知超声异常)
  • 遗传性疾病若保险公司未充分说明免责条款,可能被判赔(如黏多糖贮积症II型案例)
  • 3. 保险公司解约权限制

  • 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约权则永久丧失,不得再以未告知为由拒赔
  • 但投保前已发生的保险事故(如带病投保),即使超过两年仍可能被拒赔
  • 代签名合同若投保人通过缴费行为追认,则视为有效
  • 4. 司法裁判趋势

  • 强调平衡双方权益:既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约权,也遏制恶意投保
  • 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要求严格,需采用加粗、书面提示等显著方式
  • 医疗费争议中,非医保用药若未明确免责说明的,保险公司可能需赔付
  • 建议遇到具体纠纷时,重点收集:①投保时间与出险时间间隔 ②保险公司询问记录 ③免责条款说明证据 ④医疗诊断时间链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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