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

医疗保险 2025-09-05 06:23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一、监管主体

保险公估机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统一监管,其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具体职责。

二、机构设立要求

1. 组织形式:需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

2. 人员配置

  • 合伙制需至少2名公估师,2/3合伙人需具备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无重大处罚记录。
  • 公司制需至少8名公估师及2名符合资质的股东。
  • 3. 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业务备案与范围

    1. 备案要求:开展业务前需向银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完成公告后方可执业。

    2. 业务内容:包括保险标的评估、风险评估、查勘估损、理算及风险管理咨询等。

    3. 执业规范:每项业务需至少2名从业人员承办,报告需双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四、从业人员资格

    1. 公估师条件:需通过资格考试并具备专科以上学历。

    2. 禁止情形:存在欺诈、犯罪记录或金融禁入期未满者不得从业。

    五、监管措施

    1. 年度报告:机构需提交年度报告,接受银审查。

    2. 自律管理: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规则,配合行政监管。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全文]或[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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