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十六条 保险法十六条不实告知的规定

医疗保险 2025-09-02 09:27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1. 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该义务,并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解除权限制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需在知道解除事由后30日内行使,且自合同成立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不可抗辩条款")。

3. 未告知的法律后果

  • 故意不告知: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保费。
  • 重大过失未告知: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保费。
  • 保险人已知情:若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则不得解除合同,出险后仍需赔付。
  • 该条款通过平衡双方权益,既防范道德风险,又避免保险人滥用解除权。实际操作中,建议投保人仔细阅读条款并如实填写健康告知,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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