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各险种征缴期限的通知)

医疗保险 2025-08-25 07:37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调整通知

为了更加精准地解决缴费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的困扰,提升缴费服务体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联合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决定对我省社会保险费各险种的征缴期限进行调整。我们高度重视这一调整对广大缴费人的影响,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温情缴费提醒

对于2022年1月属期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我们为缴费人提供了更加充裕的缴费时间。只要在2022年1月25日前完成缴纳,即可免收滞纳金。这一举措旨在让缴费人更加从容地完成缴费,不再为时间紧迫而焦虑。

二、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的缴费调整

对于2022年1月至3月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费人可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缴纳,期间同样免收滞纳金。考虑到2021年度社平工资调整的因素,2022年3月31日前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也享受免收滞纳金的优惠。

三、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提醒与保障

为确保医保待遇的及时享受,各单位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缴纳2022年1月至3月的医疗保险费。在此期间,免收滞纳金。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缴费人的权益,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将用人单位医保参保缴费申报相关业务办理延期至当月月底。

四、通知的重要性与及时关注

本通知的发布,旨在让广大缴费人及时了解的征缴期限调整信息,以便更好地完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的联合通知,展现了部门间的紧密合作,共同为广大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我们深知缴费人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部门将继续努力,优化缴费服务,为缴费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缴费体验。在此,我们也希望广大缴费人能够及时关注相关通知,积极配合,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请广大缴费人相互转告,确保信息传达到位,共同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努力。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敬告各位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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