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理赔事件(平安保险迟迟不理赔怎么办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2民终字第3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坐落于繁华都市中山区的中心地带——人民路24号。其总经理裴某带领的团队在此地扎根,其代理律师温某是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女,汉族,出生于1956年4月10日,现居大连市。背后有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杨冲为其撑腰。
原审被告:董万发,男,汉族,居住在大连市金州区。
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房某及董万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对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0213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提出异议,本院对此进行二审审理。此案经过本院公开审理后,焦点集中在房某的误工情况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上。
保险公司主张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主要理由是对于房某的误工证明过于依赖,并认为仅凭一份证明无法充分证明其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及具体的误工损失。特别是考虑到房某已年过六旬,应视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除非房某能提供明确的工资流水或其他证据来证明其工作收入的真实性。保险公司对房某提供的门诊发票的复印件提出质疑,认为其真实性无法核实。
对此,房某回应称,因生活所需,她在受伤前确实从事保洁工作并有收入。对于误工费,法院并非依据表面金额计算,而是按照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为标准进行判定。她在一审期间已提交微信账单截屏证明其门诊复查费用已实际支付。
董万发同意保险公司的观点。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时了解到,董万发于2019年12月14日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行人房某发生碰撞,导致房某受伤。事故责任认定董万发为主要责任,房某为次要责任。经过大队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事故发生后,房某在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住院。司法鉴定结果对于确定后续治疗和赔偿方案至关重要。虽然房某已过六旬,但她的确有工作和收入。法院在考虑误工损失时酌情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同时考虑到董万发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为赔偿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内赔偿原告房某各项损失共计68484.1元。这一判决在二审中得到了维持。至于被告董万发需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已在一审中明确判决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0.87元。同时要求如未能在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赔偿责任将产生额外的债务利息费用等法律责任。对于案件的受理费和鉴定费也有明确的分配承担方案。对于保险公司和董万发来说也需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不受损害。同时本案也提醒广大市民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判决和执行相关法律程序予以审理判决合法合理且公正公平符合社会正义和法律精神要求广大市民予以遵守和维护。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关于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质疑,二审法院在确认了证据真实性的也对付款人是否为房某及费用是否与交通事故直接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详尽的审查。尽管存在质疑,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始终保持审慎态度,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关于误工费的问题,二审法院指出,无论受害者是否拥有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计算都应基于实际减少的收入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这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对于无法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受害者,法院则会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行业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在此案中,虽然被上诉人已年过花甲,但其提供的在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鹏飞食品商行工作的证据,表明他仍具备劳动能力。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其误工费是合理且合法的。
对于被上诉人在大连市金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增加的复查医疗费,尽管一审提交的医疗费发票为复印件,但结合二审期间提交的微信账单,足以证明该笔费用确实发生。二审法院对此的认定,充分展现了对事实真相的追求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
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经过二审法院的细致审理,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其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表现出高度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二审法院决定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自行承担。
本案作为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再次强调了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定立场。在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为类似案件树立了良好的法律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