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定律 保险合同的重要原则

保险查询 2025-09-09 08:05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一、基础法律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险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最大限度保持诚信,如实告知重要事实。违反该原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公平互利原则:合同权利义务需公平合理,体现互惠性,禁止一方强加不平等条款。

3. 自愿订立原则:除法定强制保险外,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二、保险特有原则

1. 保险利益原则

  •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需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如财产所有权、人身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 人身保险要求投保时具有利益,财产保险要求事故发生时具有利益。
  • 2. 最大诚信原则

  • 包括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条款说明义务,未履行可能导致免责条款失效。
  • 3. 近因原则

  • 理赔时需确定造成损失的最直接、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时间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
  • 4. 损失补偿原则

  • 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利(仅适用于财产保险)。
  • 5. 权益转让原则

  • 包括代位求偿(保险人赔偿后可向责任方追偿)和委付(推定全损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 6. 分摊原则

  • 重复保险中,各保险人按比例分担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价值。
  • 三、其他重要规定

  • 合法性要求: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 协商一致:条款需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合意。
  • 以上原则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法律基础,确保保险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各方权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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