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十九条_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意义

保险查询 2025-09-08 03:56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保险法》第十九条是关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其核心意义在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或限制投保人权利。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意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 无效条款的两种情形

  •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例如,保险公司单方面设定严于医学诊断标准的理赔条件(如要求病理阳性作为唯一理赔依据),可能因不合理免除责任而被认定无效。
  • 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条款无效。实践中,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先向第三人索赔才能申请保险赔付的“前置性规定”,即属于此类无效条款。
  • 2. 立法背景与司法实践

  • 该条款于2009年《保险法》修订时新增,旨在与原《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衔接,强化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 司法判例中,法院常依据本条否定保险公司单方设定的不合理条款。例如,在克隆病理赔纠纷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将病理结果作为唯一标准的行为可能构成“免除主要义务”的无效条款。
  • 3. 与其他条款的联动适用

  • 结合《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需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相关条款不生效。
  •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进一步明确,被保险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无需先向第三人追偿,体现了对第十九条精神的细化落实。
  • 综上,第十九条通过否定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效力,平衡了保险合同的缔约双方地位,是保险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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