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查询 2025-09-07 08:31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第3号令),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核心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管理主体

1. 适用对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2. 管理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管理,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

二、档案定义与分类

  • 定义:指经办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多载体历史记录。
  • 分类方法:采用“年度—业务环节”或“年度—险种—业务环节”分类,需编制案卷目录、索引目录等。
  • 三、管理要求

    1. 保管规范

  • 县级以上经办机构集中保存,配备专职人员及安全设施。
  • 纸质与电子文件需保持一致性,电子文件可采取封装保管。
  • 2. 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10年、30年、50年、100年),自形成次年1月1日起计算。

    四、监督与利用

  • 安全要求: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禁止伪造、篡改档案。
  • 服务功能:依法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 如需查看完整规定文本,可参考[中国网公开版]或[百度百科词条]()/895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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