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业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保险查询 2025-09-07 08:31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第3号令),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核心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管理主体
1. 适用对象:依法经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2. 管理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管理,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
二、档案定义与分类
三、管理要求
1. 保管规范:
2. 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10年、30年、50年、100年),自形成次年1月1日起计算。
四、监督与利用
如需查看完整规定文本,可参考[中国网公开版]或[百度百科词条]()/895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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