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保险查询 2025-09-06 02:50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浙江省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若已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认定、待遇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统筹层次

  •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费率政策、基金管理等,2011年底前完成。
  • 电力、铁路等行业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在杭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参加省本级,其他按属地原则参保。
  • 三、储备金制度

  • 各统筹地按基金收入的5%提取储备金,累计达当年应征总额30%时停止提取。
  •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导致的基金支付不足,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 四、工伤待遇处理

    1. 一级至四级伤残

  • 已参保或纳入统筹的按月享受待遇;未参保的可选择按月或一次性领取。
  • 2. 五级至十级伤残

  • 五至六级职工可解除劳动关系,由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就业补助金。
  • 五、其他规定

  • 工伤预防费从基金中列支,实行预算管理。
  • 2024年起调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具体标准按伤残等级和调整政策执行。
  • 如需全文,可查阅[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或[浙江省人民官网]发布的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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