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医疗保险 2025-09-06 05:05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一、适用范围

1. 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2. 用人单位职工依照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缴费规定

1.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2. 缴费标准: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

  • 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 超过300%的,按300%计算。
  • 三、待遇享受条件

    1. 用人单位需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次月起职工可享受待遇。

    2. 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含本办法实施前的参保年限)。

    四、基金管理

    1. 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2. 基金构成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

    五、经办机构

    1. 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经办机构。

    2. 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保经办机构为区县级经办机构。

    六、其他规定

    1. 用人单位应在设立或变更后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 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三统三分"管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统一管理)。

    该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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