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四项基本原则的意义

医疗保险 2025-09-04 10:10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1. 最大诚信原则

要求保险合同双方(投保人与保险人)必须诚实披露关键信息。投保人需如实告知被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如健康史或财产风险),保险公司则需明确解释条款内容,避免滥用免责条款。违反此原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隐瞒病史投保健康险。

2. 保险利益原则

防止保险沦为工具,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认可的利益关系。例如:财产保险中需拥有所有权,人身保险中需存在亲属或配偶关系。若租客为房东房屋投保,则因缺乏利益而无效。

3. 近因原则

用于判定赔偿责任,仅承保范围内最直接、决定性的原因导致的损失可获赔。例如车辆因承保的刹车失灵碰撞可赔,但若损失由战争等免责条款引发则拒赔。

4. 损失补偿原则

核心是“赔偿不超实际损失”,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具体体现包括:

  • 重复保险时按比例分摊赔偿;
  • 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责任第三方追偿(代位追偿);
  • 推定全损时可转让所有权获全额赔偿(委付)。
  • 人身保险中仅部分适用(如医疗费用报销)。

    这些原则的意义在于:

  • 规范合同订立与履行,避免道德风险;
  • 确保赔偿公平合理,防止不当得利;
  • - 为纠纷处理提供明确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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