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31条 保险法31条第2款内容

养老保险 2025-09-02 02:21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该条款明确了在法定关系之外,通过被保险人同意即可建立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

该条款的适用需注意以下要点:

1. 同意形式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可事前作出或事后追认

2. 特定情形下可推定同意,如:同意指定受益人、回访未明确反对、明知代签名未异议等

3. 被保险人事后可通过书面通知撤销同意,将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

4. 法院应主动审查投保时的保险利益及死亡险的被保险人同意情况

该条款与第一款共同构成人身保险利益认定的完整规则:既列举了法定的保险利益关系(本人、亲属、劳动关系等),又通过"同意原则"扩展了可保范围。若订立合同时不具备保险利益,将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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