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

社保知识 2025-09-20 06:10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时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这是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公正法则,涉及到各类劳动关系处理时的权益保障问题。这一规定的背后是对劳动者辛勤付出的尊重,也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决维护。

当劳动合同走到终点,无论是合同期满还是协商解除,或是遭遇解雇,用人单位都必须在那一刻履行其职责,将劳动者的工资一次性付清。这是对劳动者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对公平交易原则的坚守。其中要点丰富且明确:

关于支付时间。这一行为必须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时立刻完成,不允许延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这是法律规定的硬道理,是对劳动者辛勤工作的合理回报。

支付范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必须涵盖劳动者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津贴等所有应得收入。任何形式的欠薪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

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员工未提前通知或未完成工作交接时,公司可以扣除不超过当月工资的一部分作为惩罚措施;若员工行为造成损失需赔偿的,应优先结清工资再进行扣除。这些都应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至于维权方式,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这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武器。对于深圳等城市来说,他们的规定更为严格,要求解除合同后必须在短时间内付清工资。这也提醒我们,在离职时应当明确协议中的工资支付时间,并妥善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这样的做法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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