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社保知识 2025-09-18 06:34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1. 缴费比例:全省统一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部分地市如咸宁市为1%。
2. 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三、待遇享受条件
职工需连续缴费满6个月(部分地市如宜昌要求缴费到账满6个月)方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
四、待遇内容
1. 生育医疗费用
2. 生育津贴
五、特殊规定
六、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的需补缴并加收滞纳金;骗取基金的行为将面临罚款或刑事责任。
各地市可根据省级条例制定细化政策,如武汉市明确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宜昌市对产前检查费用分阶段报销。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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