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生育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社保知识 2025-09-18 06:34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1. 缴费比例:全省统一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部分地市如咸宁市为1%。

2. 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三、待遇享受条件

职工需连续缴费满6个月(部分地市如宜昌要求缴费到账满6个月)方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

四、待遇内容

1. 生育医疗费用

  • 包括产前检查(限额1000元/孕周期)、住院分娩(不设起付线,按医保比例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 难产、多胞胎等情况可额外增加15天产假及相关医疗费用报销。
  • 2. 生育津贴

  • 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覆盖产假(基础90天+晚育30天)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不享受津贴。
  • 五、特殊规定

  •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津贴。
  • 财政支持: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不足时由调剂金或财政补贴。
  • 六、监督管理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的需补缴并加收滞纳金;骗取基金的行为将面临罚款或刑事责任。

    各地市可根据省级条例制定细化政策,如武汉市明确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宜昌市对产前检查费用分阶段报销。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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