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社保知识 2025-09-23 05:33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2. 特殊保护措施

  • 经期保护:从事连续4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经本人提出可安排适当工间休息。
  • 孕期保护:孕期不适应原岗位的,可凭医疗机构证明申请调岗或减轻工作量。
  • 产期哺乳期保护: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自动延续至三期结束。
  • 3. 健康保障

  • 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35岁以上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女职工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
  • 4. 禁止歧视

    用人单位在录用、晋升、评聘职称等环节不得歧视女性。

    5. 其他规定

  • 有条件的单位可每月发放卫生用品或费用。
  • 工会、妇女组织有权监督用人单位执行情况。
  • 该条例与《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共同构成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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