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

社保知识 2025-09-23 04:30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2002年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是我国首部系统规范病历管理的部门规章,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与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明确病历定义为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总和,分为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两类。

2. 病历管理基本要求

  • 医疗机构需设立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病历管理,建立病历质量检查、归档编号等制度。
  • 病历书写需及时、完整,禁止拖延或篡改,并需定期培训医务人员。
  • 3. 保管与使用

  •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自行保管。
  •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但涉及隐私或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 4. 保存与销毁

  • 病历保存期限未明确统一标准,但医疗机构变更或撤销时需移交病历至指定机构。
  • 销毁病历需经审批并由两人以上监督,留存销毁记录。
  • 该规定于2013年被修订版取代,修订后章节更系统(7章32条),并新增电子病历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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