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保险标的危险

保险车险 2025-09-13 03:11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1. 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知悉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通知的具体时间、方式和范围可由保险合同约定。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导致保险人拒赔。

2. 保险人的权利

  • 增加保险费:保险人可要求增加保费,若被保险人不同意或未按时缴纳,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 解除合同:解除后需退还扣除应收保费后的剩余保费。
  • 3.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标准

    需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 保险标的用途、使用范围或环境变化;
  • 改装、使用人/管理人变更;
  • 危险持续时间等。
  • 若危险增加属于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承保范围,则不构成显著增加。

    4. 未通知的法律后果

    因危险显著增加导致的事故,保险人可拒赔。但若危险增加非被保险人行为所致(如案例中救护车用途未变更),保险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5. 相关司法解释

    《保险法解释(四)》第四条明确了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具体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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