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险条例 香港保险条例46条

保险车险 2025-09-07 09:38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是规范当地保险业务运营的核心法律,其中第46条对保险公司清盘时的长期业务处理作出专门规定,以下是综合要点:

一、条例第46条核心内容

1. 强制业务转让机制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清盘人必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常运营的事业转让给另一家保险公司。

  • 此规定确保即使保险公司破产,长期保单(如人寿保险)仍会由其他合格保司承接,保障保单持有人权益。
  • 非保证收益部分(如分红、投连险)可能因新保司经营策略调整而波动,但保证收益部分(如寿险保额)不受影响。
  • 2. 历史案例佐证

    2019年富卫保险接管大都会人寿香港业务时,仅更名未影响保单效力,印证该条款的实际执行效果。

    二、配套监管机制

    1. 偿付能力要求

  • 香港保监局要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低于150%,实际多数公司维持在300%-600%。
  • 最低实收资本为2000万港元(同时经营一般及长期业务)。
  • 2. 再保险安排

    条例强制要求保司制定充足再保险计划,通过风险分摊增强稳定性。

    3. 干预权力

    监管机构可限制保费收入、投资行为或直接接管问题公司。

    三、条例修订动态

    该条例历经多次修订,如1994年新增中介人监管、1997年细化自保保险人资本要求等,持续适配市场发展。

    如需查阅条例全文,可参考[香港律政署官网]。

    上一篇:农村户养老保险怎么交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 2019-2025 www.baoxiank.com 保险课 版权所有 Power by

    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保险课,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保险,意外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旅游保险,儿童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