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终身保险后患病身亡 法院判保险公司照款赔偿
近日,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件,令人感慨万分。故事的主人公是钟某,一个普通的人,他购买了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希望为自己和家人的未来增添一份保障。命运的打击却在他连续缴纳两年保费后降临,他被诊断出患有尿毒症。在生命的艰难时刻,他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
钟某的故事发生在2013年,那时他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每年他需要缴纳2751元的保费,以换取30000元的保险金额。就在他以为一切都在掌控之中时,命运却给他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他被诊断出患有尿毒症,开始了漫长而艰辛的治疗。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时,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钟某在投保前已患有多囊肾等疾病,未如实告知这些情况。法院却认为,尽管钟某患有多种疾病,但尿毒症是否由多囊肾直接引发难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仍然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起案件中,如皋法院在审理后明确,钟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虽然钟某在投保前有病史,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尿毒症完全由多囊肾引发。保险公司试图援引的免责条款在法院面前并不被接纳。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钟某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30000元。
这起案件不仅关乎钟某一个家庭的命运,也反映了保险行业的某些现实问题。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保险时应当诚实守信、等价有偿。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而保险公司也应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当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超过两年时,保险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起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市民在购买保险时应了解清楚相关条款和规定,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正义,也提醒了广大市民在购买保险时要谨慎对待,明确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利益。希望每一个投保人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让保险真正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守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