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最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

投资理财 2025-09-07 07:06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一、司法解释体系

1. 《解释(一)》(法释〔2009〕12号)

  • 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适用问题,明确法律溯及力规则。
  • 2. 《解释(二)》(法释〔2013〕5号)

  • 规范保险合同一般规定,涉及:
  • 保险利益认定标准
  • 如实告知义务范围(以保险人询问为限)
  • 免责条款效力审查。
  • 3. 《解释(三)》(法释〔2015〕21号)

  • 专门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重点包括:
  • 死亡险需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事后追认)
  • 保险合同复效条件(危险程度未显著增加时应恢复)
  • 医疗保险格式条款限制(紧急就医例外)。
  • 4. 《解释(四)》

  • 针对财产保险,明确:
  • 保险标的转让空档期责任承担
  • 连带责任中保险人追偿权行使。
  • 二、核心规则要点

  • 保险利益审查:法院应主动审查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系。
  • 格式条款规制:医疗费用保险需区分补偿型与定额给付型,超医保标准部分可拒赔。
  • 未成年人保护:非父母为未成年人投保死亡险无效,父母同意除外。
  • 三、配套权威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

    2. 《保险法司法解释关联适用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

    如需具体司法解释文本,可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或[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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