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投资理财 2025-09-06 02:18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1. 损失补偿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属于损失补偿合同,遵循"补偿性原则",即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绝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这与人身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形成鲜明对比。

2. 保险利益特殊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产生于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必须能用货币计量,且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持续存在。

3. 合同类型的复合性

财产保险合同同时具备四种特殊合同属性:

  • 有偿合同:投保人支付保费换取风险保障
  • 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缴费义务与保障义务)
  • 射幸合同:赔偿与否取决于不确定的保险事故
  • 附和合同:条款通常由保险公司单方拟定
  • 4. 诚信要求更高

    由于保险标的状况的信息不对称性,法律对财产保险合同的诚信要求远高于普通合同,投保人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该义务限于保险人明确询问且投保人明知的重要事实。

    5. 法律保护机制

    依法成立的财产保险合同受《保险法》和《民法典》双重保护:

  • 保险公司破产时,非人寿保险合同的责任准备金将依法转移
  • 不公平条款可依法认定无效
  • - 合同纠纷可通过协商→调解→投诉→诉讼的递进式维权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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