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诚信的特殊性原则
投资理财 2025-09-04 03:16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保险诚信的特殊性原则主要体现在"最大诚信原则"这一核心理念上,它与普通民事活动的诚信要求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其特殊性体现:
1. 双向高标准要求
保险活动中,投保人和保险人都需履行更高标准的诚信义务。投保人需如实告知保险标的全部重要事实(如健康状况、财产风险等),而保险人需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等合同内容。
2. 贯穿全流程的动态义务
诚信义务不仅存在于合同订立阶段,还持续贯穿于合同存续期间(如风险增加通知)和理赔阶段。这与普通合同签订后的静态义务形成鲜明对比。
3. 违反后果更严厉
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时,保险人可直接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人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时,该条款无效。
4. 告知方式的特殊性
采用"无限告知"或"询问告知"等特殊形式,要求披露的信息范围远超普通商业合同。例如健康险投保时,既往病史无论是否询问都需主动告知。
5. 法律强约束性
我国《保险法》第5条、第17条等条款将诚信原则上升为法定义务,而非常规商业活动中的道德约束。保险代理人同样需履行双向诚信责任。
这种特殊性源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保险人依赖投保人提供的风险评估资料,而投保人依赖保险人的专业解释。典型案例显示,若投保人隐瞒胃癌病史投保,保险公司可合法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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