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6英国海上保险法

保险车险 2025-09-15 06:17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 1906)是国际海上保险领域的奠基性法律,其核心内容和影响可概括如下:

一、立法背景与地位

1. 起草过程:由Mackenzie Dalzell Chalmers爵士于1894年起草,经多次修订后于1906年12月31日获英国皇室批准生效。

2. 国际影响:全球约2/3国家的船舶与货运保险条款直接采用或参考该法,印度、澳大利亚等国甚至将其直接纳入本国法律。

二、核心内容

1. 定义与范围

  • 明确海上保险合同为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海事冒险”(如船舶、货物受损)所致损失的契约。
  • 扩展承保范围至内河、陆地等与海程相关的混合风险。
  • 2. 关键条款

  • 可保利益: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利益,禁止性合同。
  • 保险单规范:采用1779年劳氏S.G保单作为标准格式,规定保单必备要素(标的、险别、期限等)。
  • 损失处理:细化全损、部分损失及委付规则,并确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 3. 法律原则

  • 确立“最大诚信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规定双重保险的赔付顺序及保险费调整机制。
  • 三、历史意义

    该法至今仍是多国海上保险立法的蓝本,其条款虽经百年仍被广泛适用,尤其在普通法系国家具有权威性。如需查阅全文,可参考[文档库]或[百科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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