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条例1953

保险查询 2025-09-15 10:36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首次发布,1953年1月2日经政务院修正公布的行政法规。该条例旨在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困难,主要内容包括:

1. 适用范围

初期实施范围限于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等企业,以及铁路、航运、邮电等单位。临时工、季节工等特殊人员的待遇在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

2. 保险金缴纳

企业需按月缴纳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由工会管理,不得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3. 核心待遇

  • 工伤保障:因工负伤的全部医疗费用由企业承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 疾病救济:病假6个月内按工龄发放60%-100%工资,超6个月改为40%-60%救济费。
  • 生育待遇:女职工生育待遇后被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替代。
  • 4. 后续调整与废止

    该条例部分条款因与后续法规冲突而调整,如养老待遇按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执行。2024年3月后,条例被正式废止,但病假工资标准等争议仍存续。

    实施细则:1953年1月26日发布的《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工资计算、工龄认定等操作细节。例如,临时工因工死亡待遇后期调整为与固定工相同。

    如需查看条例全文,可参考[中国网]或[百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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