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52条司法解释

保险查询 2025-09-12 01:40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一、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认定标准

人民法院认定时应综合考虑7项因素:保险标的用途/使用范围的改变、所处环境变化、因改装等引起的变化、使用人/管理人变更、危险增加持续时间及其他相关因素。但若增加的危险属于订立合同时保险人预见或应当预见的承保范围,则不构成显著增加。

二、法律后果

1. 保险人权利:可依约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解除时应退还扣除应收部分后的保费;

2. 被保险人义务:未履行通知义务时,对因危险显著增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免责;

3. 因果关系要求:保险人免责需证明事故与未通知的危险增加存在因果关系。

三、特殊情形处理

1. 转让通知期间:被保险人/受让人发出转让通知后,保险人答复前发生事故的,保险人仍需担责;

2. 道德义务豁免:为履行道德义务导致危险增加的,可免除通知义务。

该条款经2009年修订后,将原"危险程度增加"标准提升为"显著增加",并细化了解除合同时的保费退还规则。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显著增加"的认定要素和适用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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