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84条_保险法48条释义

保险查询 2025-09-09 05:33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一、《保险法》第48条(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判断时点)

1. 条文内容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 核心释义

  • 时间节点: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判断标准,区别于人身保险的“合同订立时”。
  • 法律后果: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无保险利益,则丧失保险金请求权,但合同本身不因此无效。
  • 举证责任:被保险人需主动证明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经济利益(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
  • 3. 实务应用

  • 车辆买卖中,即使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承担风险的受让人仍可主张赔偿。
  • 法院不主动审查保险利益,仅在被保险人索赔时要求其举证。
  • 二、《社会保险法》第84条(用人单位社保登记义务)

    1. 条文内容

    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保费1-3倍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3000元罚款。

    2. 关键要点

  • 登记时限:用人单位需在成立或用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
  • 法律目的:强制规范社保缴纳,保障职工权益。
  • 补充说明

  • 《保险法》第48条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保险利益缺失仅影响赔偿请求权,不影响合同效力。
  • 《社会保险法》第84条的处罚措施体现了对社保制度的严格监管。
  • 如需具体法律条文,可参考[中国网《保险法》]或[全国人大《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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