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保险理赔事件(平安保险迟迟不理赔怎么办)

养老保险 2025-08-23 06:50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2民终字第355号

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房某的交通事故纠纷上诉案,经过二审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细致审理,现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及判决结果作出如下阐述:

一、案件事实概述

2019年12月14日凌晨,董万发驾驶辽B×××××号小型轿车在五一路行驶时,与停留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房某发生碰撞,导致房某受伤,车辆损坏。事故责任认定董万发承担主要责任,房某承担次要责任。

二、争议焦点与判决详述

保险公司对房某的误工费和一张门诊发票提出质疑。关于误工费,虽然房某已年过六旬,但法律并未禁止其从事劳动或拥有收入来源。结合房某的年龄、职业背景及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其确实存在误工损失,并依据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计算误工费是合理的。关于门诊发票,虽为复印件,但在二审中,房某提供了微信账单截屏作为补充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该笔费用。法院在核实其他证据后,对该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三、后续事宜及各方责任

各方当事人应尊重法院判决,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提醒各方在未来的交通出行中,务必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对于原告房某、被告董万发和保险公司,法院在判决时均考虑到了各方的实际情况和诉求,依法作出了合理的判决。

四、具体判决内容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定,赔偿原告房某各项损失共计68484.1元。

2. 董万发也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房某各项损失130.87元。

3.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不予支持。

4. 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合计4258元,由原告承担1685元,被告董万发负担2573元。

特此公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

此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后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希望各方当事人能够尊重法律,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尽管上诉人提出了质疑,但基于当事人在证据真实性上并无异议,二审法庭依然确认其证据的真实性。关于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医药费发票,虽然只是复印件,然而结合其微信账单以及发票的出具日期,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链条,足以证明医疗费用实际发生的事实。一审法院在此方面的判断是合理且准确的。

关于误工费的问题,虽然被上诉人已年过花甲,但他提供的在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鹏飞食品商行的工资花名册却证明了其并未因年龄而丧失劳动能力。在被上诉人在无法充分证明其误工收入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取了相对合理的处理方式,按照2020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误工费。虽然这样的计算标准略低于法定标准,但考虑到被上诉人的实际情况,他对此并无异议。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的处理方式是恰当的,并予以维持。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在仔细审视了案件的所有细节和证据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且合理的。为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确定本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为374元由该公司承担。

这个判决是最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每一个字都承载着法律的庄重和公正,每一个条款都是对公正和权利的守护。我们尊重法律,也尊重每一个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人。无论面临何种挑战和困难,法律都是我们的坚实后盾。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判决,能够再次提醒每个人,无论大小,我们的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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