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保险法的原则

养老保险 2025-09-03 06:22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1. 自愿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基于双方自愿,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保险种类、范围和责任,不受他人干预。

2. 最大诚信原则

要求保险双方(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保持诚实信用。投保人需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保险人需明确说明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

3.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需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防止保险沦为工具。例如,为自有财产或直系亲属投保符合此原则。

4. 近因原则

保险公司仅对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近因)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暴雨直接导致房屋倒塌属于承保范围,而间接原因(如疾病引发的意外)可能免责。

5. 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禁止通过保险获利。例如,车辆损坏后仅赔付维修费用,且重复保险需按比例分摊赔偿。

这些原则共同规范保险活动,保障市场公平性与被保险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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