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起职工养老保险增加病残津贴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这一创新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为那些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并即将迈入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们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障。对于那些因疾病或非工伤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员工,他们有了提前申领病残津贴的机会。这个津贴的月标准和支付期限,将依据参保人员的年龄以及缴费年限等多重因素精准确定。值得一提的是,病残津贴的月标准将随着国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而同步变动。
在领取病残津贴的过程中,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转移和接续。在享受病残津贴期间,他们不再需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他们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费,那么从他们恢复缴费的次月开始,将暂停享受病残津贴。想要申请领取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必须持有由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省级人社部门会建立起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对于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人员,将从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病残津贴。病残津贴的资金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任何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行为,都将受到人社部门的严厉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随着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人被纳入了这一保障体系。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全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已经增加至惊人的4亿6千万人。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法定退休年龄也在逐步调整。自2025年起,男职工、女、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将分别延长至63周岁、58周岁、55周岁。
这一新政策的实施无疑为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提供了更多的经济支持,也进一步彰显了我们国家对老年人的深切关怀与全面保障。对于那些在职业生涯中因病或非工伤原因失去劳动能力的职工们,这一政策宛如一道曙光,给予他们更多的生活希望和安全感。让我们共同期待这一政策能为更多需要帮助的老年人带来实实在在的福利。
(由刘克主任值班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