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第14条 工伤保险条款第33条内容

社保知识 2025-09-22 02:17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工伤认定情形

1.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

3. 履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4. 患职业病(需符合职业病目录且经正规医院诊断);

5. 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失踪;

6. 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或公共交通事故事故;

7. 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

第三十三条 工伤待遇规定

  • 停工留薪期: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4个月;
  • 伤残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待遇,但需继续治疗的仍享工伤医疗待遇;
  • 护理责任: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单位负责护理或支付护理费用。
  • 以上条款共同构成职工工伤权益的核心保障体系。

    Copyright © 2019-2025 www.baoxiank.com 保险课 版权所有 Power by

    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保险课,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保险,意外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旅游保险,儿童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