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圳社保新规定

社保知识 2025-09-19 09:24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一、缴费基数调整

1.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09年度为3894元,自2010年7月1日起作为社保缴费和待遇计发基数。

  • 养老保险
  • 深户员工最低基数按60%计算(2336元),最高按300%计算(11682元)。
  • 非深户员工最低基数调整为1100元(与最低工资标准一致),最高基数仍为11682元。
  • 医疗保险
  • 综合医疗/生育医疗最低基数2336元,非从业居民最低1558元,最高均为11682元。
  • 住院医疗缴费基数统一为3894元。
  • 2. 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均调整为3894元,失业救济金按最低工资80%计算(800元)。

    二、缴费比例调整

  • 养老保险
  • 深户:单位18%+个人8%,非深户:单位10%+个人8%。
  • 医疗保险
  • 综合医疗:单位6.2%+个人2%(45岁以下个人账户计入5%)。
  • 住院医疗:单位0.8%+个人0.2%。
  • 工伤保险:按行业风险分档(0.25%-0.75%)。
  • 三、特殊群体保障

    1. 聘任制公务员:新增职业年金制度,缴费比例为月工资的8%-9%。

    2. 超龄员工:深户固定工调入时需按超龄年限补缴费用。

    四、政策衔接

    原2009年社保缴费基数通知(深劳社规〔2009〕15号)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

    如需进一步了解养老保险条例,可参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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