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现行;保险法现行第31条与修订前的关系

投资理财 2025-09-15 03:53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1. 核心原则保留但适用条件细化

现行条款延续了"争议条款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解释"的基本精神,但通过司法解释和实务操作明确了适用前提:仅在条款存在"含混不清"(Ambiguity)时启动,而非所有争议情形。修订前条款因笼统使用"争议"表述,导致法院过度适用该原则。

2. 新增劳动关系场景的保险利益

2009年修订后,第31条首次明确雇主可为存在劳动关系的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同时规定此类保单的受益人限定为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填补了修订前对特殊身份关系规定的空白。

3. 与其他条款的联动修改

现行法通过配套修订强化了条款平衡性:

  • 增设"不可抗辩条款"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2年后不得解除)
  • 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 明确理赔程序时限(如30日内核定复杂案件)
  • 4.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差异

    修订前法院常直接援引第31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现行法则要求先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解决争议,仅在其他方法无效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投保时丧失保险利益不影响合同效力。

    5. 立法价值取向的延续与调整

    两次修订均坚持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立法初衷,但现行条款通过技术性修改(如区分格式条款与议商条款)更注重保险双方的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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