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保险车险 2025-09-16 04:22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具体包括: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城镇企业
  • 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二、参保缴费

    1. 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按城镇职工标准参保。

    2. 缴费基数:参照养老保险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全省平均工资的60%和300%。

    3. 费率标准:按国家和省当期规定执行,企业缴费比例曾为工资总额的1%。

    三、待遇领取条件

    需同时满足: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累计缴费满1年;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四、待遇标准与期限

    1. 发放标准:哈尔滨市2023年6月起调整为最低工资的90%(1674元/月);

    2. 领取期限:

  • 缴费1-5年:最长12个月
  • 缴费5-10年:最长18个月
  • 缴费10年以上:最长24个月。
  • 五、其他保障

    基金支出还包括:

  • 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职业培训补贴
  •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等。
  • 该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历经2000年、2006年、2018年三次修正。政策详见[黑龙江省人社厅官网]。

    Copyright © 2019-2025 www.baoxiank.com 保险课 版权所有 Power by

    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保险课,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大病保险,意外保险,财产保险,健康保险,旅游保险,儿童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