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基本原则,我国的保险法

保险车险 2025-09-15 04:15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1. 自愿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基于双方自愿,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保险种类、范围和保险人,不受他人干预。

2. 最大诚信原则

要求保险双方如实告知重要信息:投保人需披露保险标的真实情况(如病史或财产风险),保险人需明确说明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违反此原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需具有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如财产所有权或人身关系),防止道德风险和行为。例如,财产保险中需证明所有权,人身保险中需存在亲属关系。

4. 近因原则

损失赔偿需基于最直接、有效的因果关系。若损失由承保风险直接导致(如车辆碰撞因刹车失灵),保险人需赔付;若由免责条款引发(如战争),则不赔。

5. 损失补偿原则

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禁止通过保险获利。具体体现包括:

  • 重复保险按比例分摊;
  • 保险人赔偿后可向责任方代位追偿;
  • 推定全损时可委付标的物所有权以获得全额赔偿。
  • 特殊说明

  • 人身保险(如寿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因人的生命价值无法量化;
  • 医疗费用报销等部分人身保险仍适用该原则。
  • 这些原则共同保障保险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贯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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