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追认,保险法追认行为

保险车险 2025-09-14 06:37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一、追认的法律性质

追认是使效力待定的保险合同转为有效合同的法律行为,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形式。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可视为对代签字行为的默示追认。

二、追认的具体方式

1. 明示追认

  • 通过书面声明、正式函件等明确意思表示;
  • 被保险人对死亡险的事后书面确认。
  • 2. 默示追认

  • 投保人按约缴纳保险费;
  • 保险人接受保费并继续履行合同;
  • 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签名而未异议。
  • 三、追认的法律效果

    1. 合同溯及力:追认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补正效力:可使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瑕疵行为有效;

    3. 特殊规则:死亡险中被保险人可事后追认保险金额。

    四、注意事项

    1. 主体适格:须由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等有权主体作出;

    2. 期限要求:应在合理期限内追认,逾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3. 证据保存: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保留送达凭证。

    五、相关司法解释

    《保险法解释二》第三条明确规定,保险人代签字时投保人交纳保费即视为追认,该条款同时适用于财产险和人身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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