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提示义务 保险法解释说明义务

保险车险 2025-09-07 02:53www.baoxiank.com养老保险

保险法中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是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重要法律要求,主要基于《保险法》第16条、第1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保险人的提示义务

1. 免责条款的显著提示

保险人需对免除责任的条款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以加粗、变色等方式进行显著标识,确保投保人能够注意到。若未履行提示义务,该条款无效。

2. 特殊订立方式的提示

通过电话或网络订立合保险人需以弹窗、语音等形式特别提示免责条款。

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1. 一般说明义务

保险人需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责任、理赔条件等。

2. 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

对免责条款需逐项解释其含义及法律后果,确保投保人充分理解。未明确说明的条款同样无效。

三、法律后果与案例参考

  • 未履行义务的后果:如保险人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法院可能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 典型案例:某案例中因业务员未说明免责条款,被保险人因病身故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 四、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关系

    投保人需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而保险人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则是对合同条款的透明化要求,二者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诚信基础。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相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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